2010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
1、参保人员因病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院、云阳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疾控中心、市计划生育指导站就诊符合报销规定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35%。
2、参保人员在市人民医院、中医院门诊因中医药服务(含中药饮片、中医技术)发生符合报销规定的医药费用,报销35%。
3、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报销35%。
二、 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
1、在本市卫生院、云阳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符合报销规定的医药费用,200元以下(含200元)不予报销,200元以上部分报销60%。
2、在本市人民医院、中医院住院符合报销规定的医药费用,500元以下(含500元)不予报销,5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
3、在本市范围以外医疗机构(必须是当地新农合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报销规定的医药费用,实行分段报销,具体分段及报销比例如下:1000元以下(含1000元)不予报销,1000~5000元部分报销25%,5000~30000元部分报销40%,3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60%。
4、精神病患者在我市专业防治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200元以下(含200元)不予报销,200元以上部分报销70%。
2010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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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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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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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院
报
销
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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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含二院、云阳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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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以下不予报销
200元以上报销60%
(按5000元计算可报销2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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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
民医
院、中
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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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以下不予报销
500元以上报销50%
(按10000元计算可报销4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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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
医疗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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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以下不予报销
1000~5000元报销25%
5000~30000元报销40%
30000元以上报销60%
(按40000元计算可报销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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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报销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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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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