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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政发[2008]5号 关于印发《丹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来源:丹阳医保网 发布日期: 2009-10-13

丹政发[2008]5

 

 

     关于印发《丹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练湖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丹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

丹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重点保大病医疗;

  (二)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参保人员经济承受能力出发,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三)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参保对象:本市非农户籍且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障的年满1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男年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年满15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其他居民)。

   非农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可自行选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但不能同时参加两种医疗保险。

  第四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的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费用;

  (二)财政补贴;

  (三)基金存款利息;

  (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五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和补贴方式

 (医疗保险基金分市财政补贴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金两部分
 
   以本市上年社平工资总额的70%为基数,市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按基数的0.5%的比例补贴;个人缴费标准为:其他居民中30周岁以下按基数的2.5%的比例缴纳、31-40周岁按基数的3%的比例缴纳、41-50周岁按基数的3.5%的比例缴纳、51周岁以上按基数的4%的比例缴纳,老居民按基数的4.5%的比例缴纳。
对享受最低生活障待遇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度残、重点优抚对象等的城镇居民按筹资标财政予以全额补贴  
 
 第六条  登记缴费:

申报登记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带本人的居民身份户口簿和两张冠彩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必须按年度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应在每年的1-3月份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续保缴费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费续保的城镇居民,视作断保。断保后再参保必须按当年度缴费标准补缴断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三)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连续按期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二十年或连续参保未满二十年但一次性补足二十年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免费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未缴满二十年的参保人员以及老居民参保,可选择以本市上年社平工资总额的70%为基数按4.5%的比例逐年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若干年或一次性缴满二十年的医疗保险费(以每年递增7%计算)。参保人员补缴费用后因故中(终)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其所补缴的费用不再退还。

(四)本市上年社平工资总额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之前,执行前一年度的缴费标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诊疗费用的报销范围,按《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执行《丹阳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报销规定,即:本市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和本市二级甲等医院的中医中药医疗费用报销25%;在二级甲等以上的肿瘤门诊化(放)疗、门诊血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5000元以上的大额费用的报销比例为:5001-10000元报销25%10001-30000元报销30%30001以上报销35%。以后随《丹阳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报销规定的调整而调整。

(三)参保人员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扣除下列费用后,其他居民按[65+缴费年限]%的比例报销,最高比例不超过85%,老居民按[70+缴费年限]%的比例报销,最高比例不超过90%

1实行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的按就诊医院的等级就诊次数支付不同的起付标

医院级别

本年度第一次

住院起付标准

本年度第二次以上住院

起付标准

一级

上年度社平工资的5%

上年度社平工资的2.5%

二级

上年度社平工资的7%

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5%

三级

上年度社平工资的9%

上年度社平工资的4.5%

以后随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2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进行特殊检查、治疗、材料、手术以及安装人工器官等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应自付的部分;

3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属于“按比例自费或全额自费”的以及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和诊疗费用;

4参保人员转外地医院就诊,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转外地指定医院自付医疗费用总额的10%、转外地非指定医院自付医疗费用总额的20%、转外地二级以下(含二级)医院自付医疗费用总额的50%的部分;

5、根据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其它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员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全年累计最高报销金额为100000元。

第八条  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初次参保满六个月以后(从参保缴费次月起计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二)参保人员中断参保后续保的,其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月起的六个月后享受。

(三)按期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费者不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原参加自谋职业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对未缴满二十年住院医疗保险费的人员,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享受财政补贴和报销待遇;已缴满二十年的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增加享受财政补贴和门诊报销待遇。原参加自谋职业住院医疗保险人员的其它待遇不变。

第十条   参加本医疗保险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参保人员今后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补足费用后,其参加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相应视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具体按补缴费用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缴费标准与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包括个人缴纳和财政补贴)之间的差额补缴,每补足一年视作一年。

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原基本医疗保险保龄可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发放《丹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在保的自谋职业住院医疗保险人员的《丹阳市自谋职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卡》统一更换成《丹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

第十二条   《丹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按照《丹阳市职工医疗保险卡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参保人员到本市定点医院就诊必须出示本人的《丹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定点医院必须严格审核,做到人卡相符。如有违规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超支财政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和审计制度。
              市医疗保险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并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市医疗保险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应采取措施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并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有关工作协调。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贴资金和风险资金,审核医疗保险资金预决算。市卫生、审计、民政等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练湖管委会以及各镇人民政府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五条  《丹阳市自谋职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暂行)》自本办法试行起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险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1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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