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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有关医疗保险
政策作部分调整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国务院、省和镇江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丹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医疗暂行规定》(丹政发〔2002〕3号)、《关于对有关医疗保险政策作部分调整的通知》(丹政发〔2006〕10号)等政策文件的内容作部分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 《丹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医疗暂行规定》
(一)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五)“参保人员住院和上述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进入统筹基金累计分段按比例报销,年最高限额为本市上年社平工资的四倍左右(具体标准由市医疗保险机构确定)”。调整为:同一年度内,参保人员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60000元。超过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大病医疗统筹的规定执行。
(二)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所发生的特殊医疗费用,即进行器官移植、人工器官安装、爱克司刀、伽玛刀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在抢救或手术时发生的超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药品费用,由市医疗保险机构、参保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一)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如肾脏移植、骨髓移植等),其购买器官或组织的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移植过程中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按比例报销。出院后使用的抗排斥药、免疫调节剂的费用市医疗保险机构报销50%(全年最高报销2万元),其余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二)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市医疗保险机构审核批准安装的人工器官(如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关节等)和符合规定的特殊医用材料及爱克司刀、伽玛刀所需费用,按市医疗保险机构确定的最高价格由市医疗保险机构报销50%,其余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上述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凭医院病历、处方、费用清单、发票、出院小结等到市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调整为:(一)参保人员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如肾脏移植、骨髓移植等),其购买器官或组织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移植过程中的其它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按比例报销。(二)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市医疗保险机构审核批准安装的人工器官(如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关节等)和符合规定的特殊医用材料及爱克司刀、伽玛刀所需费用,市医疗保险机构报销60%。
(三)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任何情况下的输血费及下列医疗费用”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输血费(白血病、血友病、急性再障等重度血液病和恶性肿瘤患者治疗用的成分血制品除外)及下列医疗费用。
(四)第五章第三十一条(三)“参保人员门、急诊、住院的年度大病统筹医疗费用累计限额为15万元。15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大病统筹金不再支付,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支付”。调整为:参保人员同一年度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统筹金中报销的累计限额为30万元。
3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大病统筹金不再支付,确有困难可申请医疗救助。
二、 《关于对有关医疗保险政策作部分调整的通知》
(一)第一条(一)“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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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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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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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第二次以上
住院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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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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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社平工资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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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社平工资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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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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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社平工资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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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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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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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社平工资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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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社平工资的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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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人员,起付标准为上述标准的60%。调整(见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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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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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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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第二次住院
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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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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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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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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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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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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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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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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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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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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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本年度第二次以上(不含第二次)的住院医疗费用免住院起付标准直接进入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免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起付标准为上述标准的60%。住院起付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本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进行调整。
(二)第二条 “门、急诊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社平工资的9%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免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为本市上年社平工资的5.4%),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社平工资的3%;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用完以后,起付标准以上(不含起付标准)至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总额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70%,超过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总额以上的部分由大病统筹金报销90%”。调整为:门、急诊起付标准为1500元,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为500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免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门、急诊和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分别为900元和300元。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用完以后,起付标准以上(不含起付标准)至20000元以内(含20000元)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70%,超过2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统筹金报销90%。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门、急诊和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本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进行调整。
(三)第四条“女职工生育费用支付标准:分娩顺产不超过1400元,难产不超过1800元,7个月以上死胎参照顺产计算。”调整为:分娩顺产不超过1500元,难产不超过2200元,7个月以上死胎参照顺产计算。以后随《丹阳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此通知自二00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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