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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丹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医疗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

  来源:丹阳医保网 发布日期: 2009-8-7

 
关于进一步完善《丹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医疗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
根据国务院医改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医疗方案实施半年来的实际,现就《丹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医疗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提出下列完善补充意见:
一、医疗保险基金仍然划分为个人帐户基金和统筹基金,并实行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个人帐户基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和低于住院起付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及住院起付标准后进入统筹按比例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分别设立门诊起付标准和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用完后,门诊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全市上年社平工资总额的10%(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人员由原来的1200元调整为全市上年社平工资总额的6%)。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大病统筹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三、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狂躁型精神病等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用完后,门诊起付标准为全市上年社平工资总额的  4%(  男  60 周岁、女 55周岁以上人员为2.4%)。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普通医疗门诊费用由大病统筹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符合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由大病统筹金按实支付。
四、本意见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参保人员已结算的医疗费用,按现行规定予以补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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