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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丹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方案
来源:
丹阳医保网
发布日期:
2009-8-7
丹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方案
根据镇江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范围
1、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和退休人员;
2、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3、经省、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4、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1、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暂按公务员年工资总额的3%缴纳,其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2、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分两块使用,其中一部分直接划入公务员个人医疗帐户,其余作为共济金。划入个人帐户按年龄段划入不同比例:其中45岁以下划入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1%;45以上至退休前,划入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1.5%;退休人员划入本人上年退休金总额的2%。
3、共济金使用范围:
(1)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进入社会统筹后,3万元以内个人自付金额年度内超出2000元以上的部分(不含特殊检查治疗个人自付部分、特殊医疗个人自付部分、转外地医院个人自付部分、控制类药品个人自付部分和超范围药品);
(2)公务员年发生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根据镇政办发(97)63号文件规定由个人自付的10%部分;
(3)国家卫生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门诊、住院时按规定应补助的医疗费用。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管理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其预决算、筹资、划转以及结算、报销等业务管理工作,由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财政部门负责专户管理和监督。
原各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财政和医保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照本方案执行。所需医疗补助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本方案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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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丹阳市人民广场东侧 电话:0511-86517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