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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了减轻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后的住院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和镇江市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市境内所有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和户藉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均可自愿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份1000元。缴费时年龄超过55周岁以上者,每超过1周岁,增加20元。 用人单位为职工或职工个人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一份或多份本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 办理本补充医疗保险手续以后,可以终身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本补充医疗保险手续后,无论任何原因终止保险关系,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本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以及外地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参照丹阳市自谋职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方案执行); (二)办理本补充医疗保险手续6个月以后入院住院治疗; (三)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出院时达到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职工平均工资以上。 第六条 符合本方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时,每份补充医疗保险每年可以按下列标准报销一次住院医疗费: (一)缴费满六个月不满3年期间300元; (二)缴费满3年不满6年期间400元; (三)缴费满6年不满9年期间500元; (四)缴费满9年不满12年期间600元; (五)缴费满12年不满15年期间700元; (六)缴费满15年以后2000元。 持有多份本补充医疗保险并符合报销条件的,可以同时按前款标准合并计算报销医疗费用,但一次合并计算报销的金额最多为10000元。 每份补充医疗保险每报销一次医疗费用,下一次报销医疗费用时减少应报销额的5%,减少的比例最多不超过30%。 第七条 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凭户口薄)到市医保中心缴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办理本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一次性住院治疗出院后30日内,凭出院证、补充医疗保险单、身份证、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自谋职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凭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申请报销医疗费,市医保中心收到申请后30日内予以审核报销。 第九条 本方案所涉及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依据。 第十条 本方案由市医保中心解释。 第十一条 本方案从二00一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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