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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7日,我市出台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这是我市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之后,推出的第三个主要医保险种。也是政府为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这一目标,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年老体弱居民和失地农民建立的一种保大病、统筹互济的医疗保障制度。目前全市参保居民达到1.28万人。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以下特点:
一、老、中、青都能参加,惠及面广
凡本市非农户籍且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障的年满15周岁以上城镇具名都能参加。失地农民,可自行选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但不能同时参加两种医疗保险。目前仅开发区就有一千余名失地农民参保
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鼓励参保
今年政府在个人参保缴费的基础上对每个参保人员补助71元
2008年个人缴费标准为:以我市上年社平工资总额的70%为基数,30周岁以下按基数的2.5%缴纳,缴费353元/人;31周岁至40周岁按基数的3%缴纳,缴费424元/人;41周岁至50周岁按基数的3.5%,缴费495元/人;51周岁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按「70+缴费年限」%报销,即:第一年住院报销比例就可达71%,最高比例不超过90%。全年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累计最高可报销10万元。
三、设立二十年缴费年限,终身享受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连续按期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二十年或连续参保未满二十年但年满60周岁一次性补足二十年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免费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具名医疗保险是政府为民办的一件实事,它旨在保障居民的身体健康,惠及千家万户。为了您和您家人的身体健康请踊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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